福建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支部书记杨宝德盗伐林木侵占土地消逍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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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党支部书记杨宝德

——盗伐林木侵占土地仍消逍法外

漳浦县林业执法局不作为还充当保护伞

举报人:陈乘风,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湖西畲族乡后溪村坑内2号,身份证号码:35062319641126345X,

电话:15959649898.

福建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支部书记杨宝德盗伐林木侵占土地消逍法外

举报人:陈乘风

被举报人:杨宝德,男,约37岁,住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系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漳浦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

地址:漳浦县绥安镇环城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

举报事项

一、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党支部书记杨宝德侵占举报人陈乘风承包在湖西畲族乡后溪村龟山十二班的林地约64亩,并盗伐该林地上的全部果树、林木。

二、第三人漳浦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承办本案的工作人员绚私枉法、怠于履职不作为,为杨宝德充当保护伞。

请求

一、请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控告人杨宝德的党纪处分。

二、依法追究杨宝德侵占土地、盗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三、责令杨宝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约64亩土地(其中果林地约60亩、被其占用建猪场用地约4亩)完整归还控告人,并赔偿因盗伐果林给控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00(64亩×6000元/亩=384000元)。

四、请求对漳浦县林业局执法大队经办本案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事实与理由

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后溪村龟山原十二班(现林业基本图为02大班070小班、110小班)山地面积160亩系湖西畲族乡后溪村所有,漳浦县人民政府1973年林业区域图和1982年颁发山林权证均确认这一事实【山林权证号:(82)浦字第001169号】。1994年间,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发动群众开山种果,将上述160亩土地侵占并发包给村民经营,双方由此引发纠纷,经多次交涉未果后控告人湖西畲族乡后溪村第八村民小组,具状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该160亩土地权属属控告人漳浦县湖西畲族乡后溪村第八村民小组所有【案号:(1997)浦民初字第432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8年11月22日作出(1998)漳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的该项判决。控告人湖西畲族乡后溪村第八村民小组依法取得上述土地后,将该土地发包给控告人陈乘风经营,陈乘风承包后陆续栽植了果树和巨尾桉树,其中,芒果果树树龄已有20余年,巨尾桉树树龄有的七、八年,有的四、五年不等,果树、林木长势良好。

2022年1月,被控告人杨宝德侵占控告人上述果林地东侧约4亩,以一位厦门人的名义建猪舍,并叫其兄杨宝华在该养猪场负责管理。2022年3月,杨宝德利用其当新安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不顾龟山十二班的林地属控告人所有的事实,组织新安村多人到控告人的地界内将约60亩土地上的芒果果树和巨尾桉树全部砍伐掉,控告人陈乘风发现后于3月10日、11日向漳浦县湖西畲族乡林业站、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报案,但报案后二个单位均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给予控告人任何的答复,至2022年3月14日,杨宝德雇佣勾机窜到上述土地上挖取已被砍掉的果、林树头,陈乘风再次向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及漳浦县公安局湖西派出所报案,湖西派出所出警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拍照为据,3月16日,湖西林业站和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派人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当时杨宝德也在场,杨宝德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亲口承认果树、林木是其叫新安村村民多人前来砍伐的,并胡编乱造地说这块地是耕地保护区,砍掉果、林后要栽番薯。湖西林业站及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到现场调查了解后仍然没有向控告人进行答复,控告人不得不于当日向“110”报案,“110”将控告人的诉求转扫黑办。2022年3月24日,陈乘风亲自到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找大队长陈建南当面反映情况并要求尽快处理,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向陈乘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控告人仍然没有得到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的任何书面反馈意见。

在迟迟得不到漳浦县林业执法大队答复的情况下,控告人陈乘风于2022年4月16日到漳浦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希望检察机关能尽快介入调查,当日控告人陈乘风又到漳浦县信访局了解案件信访办理进展情况,信访局接待人员安抚控告人耐心等待调查结果。2022年4月20日,控告人再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漳浦县林业局递交控告材料。2022年4月28日,漳浦县林业局向控告人送达浦林信告字(2022)03号《信访事项告知书》,回复内容为“2022年3月24日,我局林业执法大队已经对举报地点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浦林立(2022)054号”。自控告人的林地被杨宝德侵占和林木被其盗伐后,控告人用手机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3月15日、3月16日(上、下午各一次)、3月18日、3月21日、3月23日、3月30日、4月2日、4月6日(二次)、4月8日、4月12日、5月5日、5月11日、5月23日(上、下午各一次)、5月24日、5月26日向漳浦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建南(手机号:13906946724)反映并要求派人来处理。

2022年6月18日下午,漳浦县林业局驻湖西畲族乡片区的一工作人员打电话(手机号:13709305958)给控告人,向控告人询问信访事项时,当控告人向其告知实际情况后,他说这事是由陈建南负责,要控告人找陈建南处理。控告人于2022年6月19日上午到漳浦县林业局找陈建南见面后,陈建南对控告人说:“我昨天叫人要去处理你水池被勾掉之事,你不跟去执法的人反映,现在要怎么说?”,控告人说:“那个人给我打电话时,我告诉他说是林地被占,土地被破坏、林木被盗伐,不单单是水池被勾掉之事,他听后对我说,这是你处理的,要我来找你。我已向你们报案到现在已超过三个月了,你们都没有处理,也没有作出处理意见。”陈建南说:“我已经给他(指杨宝德)处理滥伐,已处理好了,我们要再研究一下才给你回复。”我说:“山是我承包的,林木是我栽的,杨宝德是盗伐而不是滥伐”。陈建南说:“我去调查,有人说树是你栽的,也有人说树是杨宝德栽的,我有去调查,他(杨宝德)有买过树苗”。随后拿出一张湖西土地所的所谓“证明”说:“那块地有一角是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控告人说:“这块地自我承包到现在那么久了,我为什么不知道是农田保护区?”(控告人认为该份证明不属实,退一万步讲,如果这块地的一角是农田保护区,那也是湖西乡后溪村所有的土地,而不是佛昙镇新安村的土地,杨宝德也无权占有和毁坏地上林木)。

在举报人陈乘风的再三催促下,漳浦县林业局才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浦林信告字【2022】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举报人陈乘风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文书邮件),举报人对该告知书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不服,该告知书不符合客观事实,避重就轻,敷衍应付了事,显失公正,特别是对本案盗伐林木侵占土地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杨宝德的犯罪事实未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更让人不可理喻,理由如下:

1、漳浦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故意混淆法律概念,利用举报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2022年4月28日的《信访事项告知书》(浦林信告字【2022】03号)将本案的盗伐行为定性为“滥伐“。被举报人杨宝德明知林木和土地是举报人所有的,在举报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多次实施砍伐,这是明显的盗伐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将本案定为滥伐明显错误,更为荒谬的是2022年6月16日的《信访事项告知书》(浦林信告字【2022】8号)将被举报人的盗伐行为轻描谈写为“违法林木砍伐行为”,直接为被举报人进行开脱罪名。

2、被举报人杨宝德是本案的直接主谋者、策划者、盗伐林木和侵占土地的组织人、指挥者,其亲自带人进行砍伐和指挥勾机铲地占地,系主谋。县林业没有追究其相应责任,只是将杨宝德叫去盗伐林木的参与人杨某成(甲)、杨某芳、杨某英、杨某成(乙)进行罚款并责任补种林木。控告人认为漳浦县林业局对本案的处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举报人自权益受到侵犯后多次与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见面反映情况并十多次用手机与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建南通话了解调查进展情况,但陈建南只字未提上述四人是林木砍伐人,举报人举报的是杨宝德,举报人不认识这四人,他们何时去砍伐林木、被砍数量多少控告人一概不知,而且,《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上述四人作案时间均在2021年4月至10月间,而杨宝德纠集群众去盗伐的实际时间是2022年3月上旬(有报案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可查,由此充分证明漳浦县林业局对本案的调查和处理是草率和混淆是非,定极不负责任的,更是为杨宝德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体现。

3、本案被举报人的盗伐行为十分严重,盗伐林木的数量巨大,破坏程度严重,所造成的损坏后果十分严重,杨宝德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漳浦县林业局在发现该犯罪行为后本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政法部门进一步侦查,深挖本案的主谋杨宝德并追究相应责任才符合办案程序,而该局只是对被杨宝德雇佣的盗伐人员进行简单的罚款和责令补种处理的行政处罚,对杨宝德的违法犯罪行为未作任何处理,从而达到保护杨宝德的目的,因此,该局的处理意见让人难以信服。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杨宝德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和文安村党支部书记,无视党的纪律,在党中央三令五申之下,顶风作案,有预谋、有计划组织文安村村民到控告人所属的龟山砍伐掉控告人陈乘风所有的约60亩果树、林木,并侵占了该土地,给举报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间接损失更是无可估量,更为严重的是该行为导致土地植被遭受严重破坏,难以恢复,并且存在水土流失的隐患,杨宝德的行为十分恶劣,破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给举报人造成巨大损失,杨宝德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集众故意实施破坏活动、侵占他人土地及财产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特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受到党纪的严肃处分,为此,举报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纪检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尽快对本案立案调查,追究杨宝德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举报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彰显党纪国法的尊严。

举报人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向林业主管职能部门漳浦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反映并提出诉求,该局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不但不及时依法对杨宝德作出相应处理,还对这一重大侵权犯罪行为予以袒护,包庇。林业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建南经举报人十多次电话催促后仍不采取有效执法措施,故意拖延、敷衍应付了事,甚至采取文字游戏,利用控告人欠缺法律常识,偷梁换柱,混淆法律概念,将杨宝德的盗伐行为定性为“滥伐”,并将责任转移给杨某成(甲)等四人承担。陈建南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弘扬正义,惩恶扬善,还以种种借口为犯罪嫌疑人杨宝德减轻罪责,自愿充当其保护伞,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损害了执法者形象,举报人认为林业执法人员是与杨宝德存在某种利益关系,由此,恳请纪检监查机关依职权对陈建南等人的渎职、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追责,对其徇私枉法的行为,应依法秉公严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净化林业执法队伍的纯洁、清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致

呈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报人:陈乘风

漳浦县湖西畲族乡

后溪村第八村民小组

2022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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