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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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02、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03、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防止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04、《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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