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十三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活动,表彰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现就开展2020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表彰目的
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旨在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讲好扶贫脱贫故事,展现脱贫攻坚伟大成就,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全社会进一步行动起来,激励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行动起来,万众一心,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咬定目标不动摇,一鼓作气、乘势而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组织领导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审定方案、审定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召开表彰大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全国评选办公室提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确定获奖单位和人选建议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推荐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工作地或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高校、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军队的推荐工作。
三、奖项设置
全国脱贫攻坚奖设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组织创新奖5个奖项。其中,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每个奖项表彰先进个人25名左右,组织创新奖表彰先进单位40个左右,共计表彰名额140个左右。
四、评选表彰对象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对象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减贫带贫事迹突出、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以及在脱贫攻坚中表现突出,创新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显著脱贫成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肯定的先进单位。各奖项的评选范围如下:
奋进奖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脱贫致富和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先进典型,包括脱贫致富群众、村两委班子成员(含大学生村官)、村级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脱贫致富带头人等。
贡献奖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上述单位派出的挂职扶贫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中的先进典型。
奉献奖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的先进典型。
创新奖从脱贫攻坚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主体中产生,表彰推动扶贫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
组织创新奖从贫困地区和帮扶单位中产生,表彰在脱贫攻坚中改革创新、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乡(镇),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各市(地、州)所属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推荐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奖各奖项推荐基本条件:
奋进奖: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带头光荣脱贫;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事迹催人奋进。
贡献奖:履职尽责、深入脱贫攻坚一线,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扶贫扶志扶智,出色完成扶贫任务。除事迹特别突出外,原则上应参与脱贫攻坚2年以上。
奉献奖:扶贫济困、甘于奉献,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关爱贫困群众,扶贫成效明显,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创新奖:勤于钻研、勇于探索,创新扶贫措施或方式方法,理论或实践创新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组织创新奖:中央和国家机关主要侧重于扶贫政策创新,地方主要侧重于模式、方法和工作创新。
六、推荐办法
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的推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中央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方推荐,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由地方统筹推荐,其中,推荐到省一级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原则上应覆盖全部贫困县。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6家单位牵头推荐。群众推荐和社会组织推荐,由地方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受理,纳入各省统一推荐。
推荐候选人须认真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人申报审批表》,特别是要认真填写审批表中300字主要事迹,并附3000字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求紧扣脱贫攻坚主题。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之前,各地、各牵头部门统筹征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推荐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应征求企业注册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企业注册地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推荐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应征求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事迹材料中包含政策性创新的,应同时征求相关政策主管部门意见。为减轻基层和参评者负担,参评者本人不需提供各类证明文件。
推荐候选组织须认真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组织申报审批表》,特别是要认真填写审批表中300字主要事迹,并附3000字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求紧扣脱贫攻坚主题。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候选组织进行考察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推荐的企业,应征求企业注册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征求企业注册地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推荐的社会组织应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征求注册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意见。
在报送推荐材料时,请各地、各牵头部门对各奖项候选人(候选组织)进行排序。已获得往年全国脱贫攻坚奖、全国脱贫攻坚模范称号的不再推荐。
七、实施步骤
评选表彰工作分8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评选表彰活动方案。
(二)推荐报名
各地、各牵头部门于6月30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
(三)资格审核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牵头部门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四)初评审核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提交全国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出初评候选人140名、候选组织60个。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经全国评选办公室会议通过后,向全社会公示5天,并将名单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实地考察
由全国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委、媒体记者组成考察小组对部分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考察了解,考察内容包括先进事迹的真实性、评选程序的规范性等。
(六)复评审核
全国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复评。全国评选办公室根据复评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向全社会公示5天。
(七)报批审定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组织。
(八)表彰奖励
召开全国脱贫攻坚奖表彰大会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录制全国脱贫攻坚奖特别节目,编辑出版获奖者先进事迹图书,以多种形式在中央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对获奖者进行广泛宣传。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导向,以推进脱贫攻坚的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做到优中选优。
(二)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各级推荐单位应切实把好政治关、品德关、贡献关、廉洁关,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杜绝暗箱操作。充分运用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坚决防止“带病推荐”,宁缺毋滥。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脱贫攻坚奖称号的人员,如发生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力度,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的过程,作为向身边先进事迹学习的过程,作为宣传脱贫攻坚正能量的过程,充分发挥获奖者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打赢脱贫攻坚战良好氛围。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申报表格式详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官网http://www.cpad.gov.cn。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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