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记者从贯彻实施《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是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江西成为全国第四个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省份
2016年中央批准江西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稳居全国第二,是全国唯一“国家森林城市”设区市全覆盖省份;今年1-9月,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分别达92%、94.7%,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吴忠琼在会上表示,江西省以试验区建设为引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优势巩固提升、绿色动力不断增强、改革创新取得新成绩、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通过立法方式回答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怎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条例》经江西省委批准同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
《条例》草案从2018年2月开始起草,到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历时一年多正式颁布实施。江西成为全国第四个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的省份,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经济建设等各方面
《条例》的制定由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雍介绍,《条例》结合江西省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环境保护的地方特色,契合江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示范要求,“设总则、目标责任、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制度、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章节,共76条”。《条例》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主要包括明确生态目标责任、建立生态文化体系、建立生态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安全体系、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资金保障、科研创新与推广应用支持、项目支持、跨区域执法和综合执法等保障内容,规定了人大监督、环保督察、法律监督、信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江西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厚植生态优势、发展生态产业、深化生态改革、弘扬生态文化,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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