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管会:香港法例没有所谓“初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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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14日明确表示,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特区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的一部分。

选管会当日发表声明,强调选举是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有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公共选举必须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声明表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任何藉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7年;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就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无论最终是否报名参加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

声明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其提名。现行法例不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也没有所谓“弃选”机制。

声明指出,公众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果怀疑有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声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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